一条一读 第四十二期
易货交易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易货交易合同又称互易合同,易货交易是双方相互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种交易,也就是“以物易物”。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支付货币,另一方交付标的物,而在互易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具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性质相同,均为既是买受人又是出卖人。实践中,单纯的互易合同,双方仅需要互相交付标的物,不考虑标的物之间是否存在差价;补足金互易合同则需要双方互相交付标的物的同时,一方向另一方再支付差价,补足标的物之间的价值差。互易合同的目的是一方取得另一方标的物的所有权,具有买卖合同的特征,因此,互易合同的规则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适用。若互易合同的标的物涉及到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还需要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特殊转让规则。
经典案例
(2022)豫14民终2747号
基本案情:2019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价值51129.6元的货物,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该收据示明原告交付的货物价值51129.6元。2019年7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双方签订易货交易合同,合同示明“乙方易货的产品:望鲜楼牌辣椒酱,价值总额度为51000元,乙方交纳本次合同信息费3468元(以甲方开出收据为准)。”该合同第九补充条款第二项示明“如果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产品,在一年内还没有销售完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019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列表告知其所需货物,之后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所需的货物,2020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一张易呗易货柘城分公司VIP卡,并出具证明一张,证明该卡内有余额51130元。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其所需货物,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故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原、被告达成的互易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既是买受人,又是出卖人。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未能按原告需求完成互易,且被告收到货物的时间已超过双方约定的销售期限,故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向原告支付货物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1129.6元货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易货合同对逾期利息约定不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易货交易模式,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货物后,应当根据被上诉人的指定要求提供同等价值的不同种类所需货物。本案上诉人未能向被上诉人提供其所需的货物,应当按照同等价值货物退还货款,原审判决上诉人退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y8aBPW+o2P5yPPsZUUQJgxOyOo7DSZBv6C59UQmzdDwYACTONLM2BZO3qNaLMqsJ7h7f5EZJ2JEkL5cUJOWiiNlpPrjpbmaXP7O5lV6ctiTt4vfkTKLXi4LsKTlA/KN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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