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一读 第三十九期
招标投标买卖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投标买卖,通常由招标人向特定人发出投标邀请或者不特定人发出招标公告,在数位投标者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买卖,如:大型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主要分为招标、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和定标几个主要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都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了规范,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投标人中标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
经典案例
(2023)京0112民初6253号
基本案情:被告于2022年7月出具编号为20220507000001的《国美控股集团XR技术演播厅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说明书》以及编号20220705000001的《国美控股集团XR技术演播厅设施采购项目技术需求书》(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投标方向招标方交纳投标保证金:20000元。投标方需在2022年7月22日17:00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请投标方合理安排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以保证金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投标保证金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帐或款项用途不明等原因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方自行承担。投标保证金在公布中标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向投标方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其主张的违约金实际为资金占用损失。
2022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附言“国美控股集团XR技术演播厅设备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2022年8月17日,被告发布中标公示,显示:XR技术演播厅标段中标供应商为北京启悦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另,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表示未收到。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本案中,被告通过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并发送给原告,招标文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20000元。之后,原告未中标,被告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至今被告未履行退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庭审中原告已经解释其实质为资金占用损失。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在公布中标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向投标方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本案中,被告于2022年8月17日发布中标公示显示原告未中标。经核算,被告应于2022年9月29日前向原告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现被告尚未退还上述款项,已经造成了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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