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一读 第三十六期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本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特定条件未成就之前,买受人虽然占有使用标的物,但不享有标的物的全部所有权益,出卖人仍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条款中的特定条件通常是指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该条款的约定更有利于保护出卖人,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可以直接取回标的物,对标的物行使物权。但是,这种标的物的所有权暂不属于占有人所有的情形,若未经公示,则除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外,第三人难以知晓,则一旦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无权处分,第三人基于善意合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出卖人的权益必将严重受损,该制度的意义将不复存在。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这样既保护了出卖人也使第三人更明确标的物的权属状况。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因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是通过变更登记的形式完成,不以交付。
经典案例
(2022)鲁1328民初4194号
基本案情:原告张宝民曾与被告蒙阴县成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鲁鲁Q5××**鲁鲁Q××**(注:原告诉状有误,按照原告提供的车辆买卖协议书、行驶证应为鲁Q鲁Q××**重型半挂车一辆,车辆由被告提供担保,在原告银行按揭贷款还完之前,被告保留车辆所有权,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2019年9月17日,原告张宝民委托胡胜学、张春玲作为借款人、被告蒙阴县成晟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签订汽车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胡胜学、张春玲向威海市商业银行借款450000元用于向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购车,被告蒙阴县成晟运输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鲁Q5鲁Q5××**×鲁Q××**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张宝民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并偿还分期款项。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协议后,双方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原告银行按揭贷款还完之前,被告保留车辆所有权,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在未履行完毕支付价款义务的情形下,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车辆过户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扣留其车辆证件,关于其要求被告返还涉案车辆相关证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boIpCYeg3JcKZJ3Bm5LH/YUL/CtUPFSsQ9joMFj7T1M59sq53WltpO3qNaLMqsJ7h7f5EZJ2JFsHbt/cL+Sb4lliehmrnmfCn2D+YkPxzdZuRhx9xbXBq2oRM9+TPkU

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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