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一读 第三十五期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规定的风险负担规则即属于第六百零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在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的履行存在以下两种情形:1.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未交付给买受人,此时因标的物未经交付,风险当然由出卖人承担;2.标的物在试用期内交付给买受人,若此时仍规定试用期内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将承担赔偿责任,则必然加重买受人的负担,买受人本身具有优势地位,在试用期内无需支付使用费,自由决定是否同意购买,若因交付试用需承担风险责任,将导致交易难以达成,且在买受人作出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所有,风险应由其承担。因此,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是否交付给买受人,其风险均由出卖人承担。
经典案例
(2021)陕0112民初47233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机床用铣刀刀具。根据原被告交易习惯,被告在向原告采购各种型号刀具前,原告应当提供试用刀具,试用合格的刀具,被告与原告签订大批刀具的采购合同。因双方对试用刀具的付款问题发生争议,2021年12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认可其主张的货款所对应的各种型号的刀具全部是试用品。其中部分型号产品试用后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也支付完毕了全部货款。但是部分型号产品试用后没有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但与被告口头达成了应当付款的意思表示。被告表示没有签订购销合同的刀具是其试用后不合格的,且该车床用铣刀,属于消耗品,试用后该刀具即已经损坏。
法院认为: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试用买卖的合同关系。根据交易标的机床用铣刀的特殊属性,该产品是用于切割钢材料等高硬度材料,属于消耗品。因此按照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被告在确定了试用合格的产品后才会大批量的订购产品。因此被告没有签订订购合同,就意味着被告无需购买此型号的铣刀。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被告已经明确以未签订合同的默示行为表明其拒绝购买。而未签订购销合同的铣刀作为已经消耗掉的产品,在被告试用后已经不能恢复原状,该产品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以口头形式约定付款,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试用产品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vUmy3C2ryokp8JWLVhwBxU1+Jwl8CRfb/CISEUklBsg5bkmpyf2iO5O3qNaLMqsJ7h7f5EZJ2JFsHbt/cL+Sb4lliehmrnmfCn2D+YkPxzelDnCIbDRTXEm3mptbD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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