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一读 第三十一期
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处理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法条解读
通常情况下,在凭样品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出卖人交付与样品质量相同的标的物即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若样品本身存在买受人难以发现的隐蔽瑕疵,此时仍以交付与样品相符的标的物为质量标准,必将导致买受人的权益受损。故本条对出卖人的质量担保责任作了特殊要求,在买受人不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交付的标的物既要符合样品的质量标准,更要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但若买受人明知样品存在瑕疵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则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仍仅需符合样品即可。此外,“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可参照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同种物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经典案例
粤0606民初36501号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指定产品(详见订单产品明细)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产品信息等)符合所有本产品可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技术、卫生、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产品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甲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乙方提供样品的,以双方确认的封样为准,如样品某一项目不符合前述标准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21年9月16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编号为BJabcd008-002《采购订单》,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5000个美眼仪底座,同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编号为BJabcd008-003《采购订单》,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5000个美眼仪底座。双方当事人在《美容仪(YAMAN)底座通用检验标准》盖章,确认检验标准。
原告将美容仪底座产品生产完毕后,被告以底座出现掉漆为由拒绝原告发货,也未付合同价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采购框架协议》、《采购订单》均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经过鉴定,原告生产的美容仪底座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被告据此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原告认为其生产的货物与被告签样的样品一致,原告是按照被告所确认的样品进行生产,没有任何过错。本院认为,《采购框架协议》约定“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产品信息等)符合所有本产品可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技术、卫生、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产品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甲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乙方提供样品的,以双方确认的封样为准,如样品某一项目不符合前述标准的,以标准高者为准”,原告提供的样品虽然经过被告确认,但原告同样需遵守双方约定,保证产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六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综上,因原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XjNV7Lw8POhmJaSKoNZ1OTcueYemrtZYP6cUNO4kR396v7faUqFupO3qNaLMqsJ7h7f5EZJ2JEkL5cUJOWiiNlpPrjpbmaXeJOqeLvkNBEEkHajXaWu+wsJ9OI3+A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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