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一读 第三十期
凭样品买卖合同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法条解读
凭样品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系根据合同订立时一方提供的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样式、品质,需要当事人之间明确表明是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在凭样品买卖合同中至关重要,本条对样品的规定有两方面要求:一是应当封存样品;另一个是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封存样品具有强制性,双方应当根据样品的性质、封存的便捷性等共同协商确定样品的封存、保管方式,而样品质量说明是为避免双方对样品质量标准理解有分歧,具有选择性,这两种方式的目的均是为了后续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样品的质量相同。一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及质量说明的标准不一致,则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典案例
辽01民终3126号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9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餐桌一个、餐椅四个、床头柜两个,共计5100元,其中餐桌为定制商品(1.2米),餐桌和四个餐椅共计4300元,订货单备注年前(加急)。同日,原告付给被告定金2600元。原告主张被告开始承诺2022年1月20日左右交货,后被告告知原告得30日交货,原告不同意想退货,找工商协调,被告同意给原告在货款中减去500元。送货前被告在订货单上备注:“1月24日补余款2000元,伍佰元补差以后不找店面,1月25日送货,货保证货品完好。”原告在备注落款处签字。2022年1月24日原告给付被告家具尾款2000元,2022年1月25日,被告委托司机给原告送货,原告主张其在安装过程中发现餐桌的底架与样品不一致,餐桌样品的底架是直接焊接成的,交付的实物则是用螺丝和贴片固定的,不是同样的质量。被告辩称原告在购买的时候店员已经向其告知定制的餐桌底架与样品不一致,不存在延期交货,因为底架不一致经工商调解给原告减免的500元。后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本案中,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店内的餐桌样品定制了不同尺寸的餐桌,被告应提供质量与样品一致的家具,但被告提供的餐椅底架与样品不一致,瑕疵履行构成违约,被告辩称原告购买时就知晓定制餐桌底架与样品不一致,并针对这个问题已给原告减掉货款500元,原告主张被告送货安装时才知道餐桌底架不一致的问题,500元系延期交货的赔偿金,根据被告提供的订货单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曾提前告知原告餐桌底架问题,亦无法证明被告曾与原告沟通餐桌底架并为此支付500元赔偿金,结合餐桌餐椅的配套属性,订货单上亦将餐桌餐椅合并计算货款价格,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瑕疵履行的餐桌及四个餐椅的订货合同予以支持,被告应返还原告购买餐桌及四个餐椅实际支出的3800(4300-500)元,原告应退还被告购买的餐桌餐椅。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床头柜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解除床头柜的订货合同无相关法律依据。关于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及三倍赔偿餐桌价款的问题,因无相关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赵晶向明牌家具经销处订制餐桌等,但明牌家具经销处实际提供的餐椅底架与样品不一致。明牌家具经销处主张双方达成一致,减掉货款500元作为补偿,赵晶主张500元系延期交货的补偿金。明牌家具经销处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明牌家具经销处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赵晶订制要求,赵晶要求退货还款,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Wjkce84V7Rfc9f1Vlbm6HPE9mpcRdFd4lPpSwN+usdZLZO1rurnX5O3qNaLMqsJ7h7f5EZJ2JEkL5cUJOWiiNlpPrjpbmaXeJOqeLvkNBEFOPNXZZYAXr7r5RKKqt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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