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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期《民法典》第633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6.01.16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142

一条一读 第二十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三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 法条解读                                           

   实践中当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数量较多时间跨度较长或有其他难以一次性交付标的物等情形时当事人经常会约定分批交付在分批交付过程中出卖人一旦出现违约交付的情形买受人即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当出卖人对该批标的物的不适当履行构成了根本违约,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分批交付的特殊性各批次标的物之间的影响不同买受人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要求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仅针对违约交付的某批标的物要求解除该情形适用的前提是每批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独立性即该批标的物的履行情况不影响其他批次标的物的履行则买受人可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解除后对于其他已交付的标的物仍然有效未交付的需继续履行2.针对违约交付的某批标的物以及即将交付的标的物要求解除该情形是指因该批标的物的不适当履行影响后续其他标的物的交付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买受人有权解除该批及以后批次的标的物即对其他已交付的仍然有效未交付的无需继续履行3.针对合同约定的全部标的物要求解除当标的物之间紧密联系需要共同发挥作用共同实现合同目的时某批货物的违约履行将导致整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买受人有权因该批标的物的违约要求解除全部合同对于其他已交付的标的物一并解除

经典案例                                          

  1. 11民终3570号

基本案情: 经微信协商,千皓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笑峰与卢春生达成木材买卖合同。2022年2月18日,千皓木业公司向卢春生指定银行账户先行打款800000元。之后,千皓木业公司工作人员、卢春生从三鸟木业公司的货场确定相应货堆,卢春生向三鸟木业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截至当前,卢春生已向千皓木业公司供货5车,卢春生曾认可其中3车非指定货堆中货物。三方曾因货物质量问题进行协商,但最终未能妥善解决后续货物履行问题,剩余预付货款285634元尚未履行完毕,千皓木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买卖合同是否符合解除的情形。合同一经订立,不得随意解除。涉案木材买卖是买卖双方就合同标的物指定货堆,因受交货数量、运输条件等因素限制,双方并未完成一次性交付,而是分批次交货,卢春生已向千皓木业公司交付5车木材,尚有价值285634元的木材未交付。千皓木业公司一审提交的音视频证据中虽然多次提到卢春生已交付的木材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的规定,在千皓木业公司、卢春生及三鸟木业公司均认可指定货堆木材不存在质量问题,剩余货物尚未交付、合理履行期间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尚不确定,且卢春生保证按期交付合同约定质量的剩余货物的情况下,千皓木业公司一、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今后其他批次货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卢春生就剩余货物交付存在根本违约并达到合同解除的情形,故一审对千皓木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未交付货物货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mjsWGn5yKlTyHHJrs52Hdt8+r30RJxRGOfosuEG7o5qMiEI5iQrXs5O3qNaLMqsJ7h7f5EZJ2JFsHbt/cL+Sb/TT0wQj0Q6edbQy4bLwRwfm5nwTuq7o0NtMLFJnGR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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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资料我会理事单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免费咨询热线:王月华律师13956013869

 

王月华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系合肥市庐江商会理事、合肥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庐江商会工作站调解员、合肥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合肥市庐州经济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兼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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