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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期《民法典》第632条【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发布时间:2026.01.16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154

一条一读 第二十

 

 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二条【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 法条解读                                           

本条所称的“数物”虽然系同一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彼此之间相互独立单独存在数物之间不存在衍生关系或者从属关系因此通常情况下一物的处分不涉及其他物当一物不符合约定时买方可以单独行使解除权解除与该物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其他物的买卖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但是订立合同的意义在于实现当事人的目的若合同标的物之间关系密切不宜分离当一物不符合约定单独解除后会使标的物价值受损甚至失去价值买受人的目的不能达到则买卖人可以就全部标的物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赋予的解除权是由买受人单方行使的只有买受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经典案例                                          

  1. 14民终3363号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陈军于2022年5月4日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陈军将其所有的挂靠在临邑舜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鲁鲁NE××**牵引车和挂靠在被告展邦公司的鲁鲁P××**挂车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上述车辆的总价格为165000元,先付163000元,剩余2000元待挂车修改完挂靠协议后支付。原告已经将163000元支付给了被告陈军,被告陈军也已经将案涉车辆交付给了原告。鲁鲁NE××**牵引车登记在临邑舜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转让前被告陈军与临邑舜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转让后原告与临邑舜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该车可以依法上路行驶。原告称转让时被告陈军未告知其鲁鲁P××**挂车因私自改装不能过户、不能年审的事实。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购车款

一审法院认为:不管被告展邦公司是否作出上述通知,在被告展邦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被告陈军承诺的能够继续审车已不能实现,原告购买挂车的目的便不能实现。对此原告不存在过错,原告有权要求解除转让协议中关于挂车买卖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案涉牵引车和案涉挂车并非不可分离的整体,两者可连接使用,也可分别与其他挂车/牵引车连接使用,即挂车与牵引车分离并不会使牵引车的价值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解除转让协议中关于牵引车买卖的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转让协议书》将牵引车与挂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买卖,并未在价格上区分牵引车与挂车,而且在挂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仅凭牵引车无法完成运输作业,故陈军向田商明交付的车辆存在瑕疵,不能实现田商明购买涉案车辆进行运输的合同目的。一审法院认定挂车与牵引车可以分离并判决仅解除《车辆转让协议书》中关于挂车买卖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田商明主张解除全部《车辆转让协议书》并主张陈军返还全部购车款163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02/Y1mOkAFEawAZY2Rqgu+hb41pC98AgRzqiD9jGAcHUwtqmW1qcZO3qNaLMqsJ7h7f5EZJ2JEkL5cUJOWiiNlpPrjpbmaXeJOqeLvkNBEw0yDz72bP+sEFRQhNlbN1

    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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