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一读 第二十七期
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二条【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法条解读
本条所称的“数物”虽然系同一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彼此之间相互独立,单独存在,数物之间不存在衍生关系或者从属关系。因此,通常情况下,一物的处分不涉及其他物,当一物不符合约定时,买方可以单独行使解除权,解除与该物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其他物的买卖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但是,订立合同的意义在于实现当事人的目的,若合同标的物之间关系密切,不宜分离,当一物不符合约定,单独解除后会使标的物价值受损甚至失去价值,买受人的目的不能达到,则买卖人可以就全部标的物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赋予的解除权是由买受人单方行使的,只有买受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经典案例
鲁14民终3363号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陈军于2022年5月4日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陈军将其所有的挂靠在临邑舜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鲁鲁NE××**牵引车和挂靠在被告展邦公司的鲁鲁P××**挂车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上述车辆的总价格为165000元,先付163000元,剩余2000元待挂车修改完挂靠协议后支付。原告已经将163000元支付给了被告陈军,被告陈军也已经将案涉车辆交付给了原告。鲁鲁NE××**牵引车登记在临邑舜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转让前被告陈军与临邑舜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转让后原告与临邑舜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该车可以依法上路行驶。原告称转让时被告陈军未告知其鲁鲁P××**挂车因私自改装不能过户、不能年审的事实。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购车款。
一审法院认为:不管被告展邦公司是否作出上述通知,在被告展邦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被告陈军承诺的能够继续审车已不能实现,原告购买挂车的目的便不能实现。对此原告不存在过错,原告有权要求解除转让协议中关于挂车买卖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案涉牵引车和案涉挂车并非不可分离的整体,两者可连接使用,也可分别与其他挂车/牵引车连接使用,即挂车与牵引车分离并不会使牵引车的价值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解除转让协议中关于牵引车买卖的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转让协议书》将牵引车与挂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买卖,并未在价格上区分牵引车与挂车,而且在挂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仅凭牵引车无法完成运输作业,故陈军向田商明交付的车辆存在瑕疵,不能实现田商明购买涉案车辆进行运输的合同目的。一审法院认定挂车与牵引车可以分离并判决仅解除《车辆转让协议书》中关于挂车买卖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田商明主张解除全部《车辆转让协议书》并主张陈军返还全部购车款163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02/Y1mOkAFEawAZY2Rqgu+hb41pC98AgRzqiD9jGAcHUwtqmW1qcZO3qNaLMqsJ7h7f5EZJ2JEkL5cUJOWiiNlpPrjpbmaXeJOqeLvkNBEw0yDz72bP+sEFRQhNlbN1
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