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一读 第二十六期
主物与从物在解除合同时的效力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一条 【主物与从物在解除合同时的效力】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法条解读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都包括主物和从物,两者共同作用发挥物的效用,例如电视机与遥控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即使合同未约定,出卖人也应当在交付主物的同时交付从物。虽然主物和从物具有从属关系,但二者具有独立性,在实践中,存在或主物不符合约定或从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而因这两种情形导致合同解除其效力情况也不相同。因主物起主要作用,影响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当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时,此时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物的辅助作用亦无价值,因此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此时从物无需交付或者一并返还;而从物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起次要辅助作用,当从物不符合约定,主物符合约定时,其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以从物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全部合同,涉及主物部分的合同依然有效。
经典案例
鲁0304民初2827号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机动车买卖合意,并签订了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一辆车型为豪沃牌ZZ5047CCYF3314E1、车牌号为鲁U5W7**的车辆转让给原告,购车款9万元,车辆保险费用7425.00元,车辆附带四条轮胎、柴暖、篷布共19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履行车辆及相关附属物品的交付义务。在2022年6月份双方的通话录音中,被告告知原告现在车没了,已经无法向原告交付,只能赔钱了,并且跟原告协商,自己身上没钱了,如果原告能等的了就赔原告7万,原告对该数额提出异议,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购车款9万元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车辆,构成违约。在双方的通话录音中,双方实际已经协商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即轮胎、柴暖及篷布。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被告李尹生应当将购车款9万元及车辆附带轮胎四条600.00元、柴暖1000.00元、篷布300.00元返还原告。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mjsWGn5yKlTyHHJrs52Hdt8+r30RJxRGOfosuEG7o5qMiEI5iQrXs5O3qNaLMqsJ7h7f5EZJ2JFsHbt/cL+Sb/TT0wQj0Q6edbQy4bLwRwfm5nwTuq7o0NtMLFJnGRcz
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