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一读 第二十四期
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处理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法条解读
司法实践中,出卖人在没有买受人授意而多交付标的物并因此引发纠纷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一般会出现在国际货物买卖或者长途运输的大宗货物买卖且对仓储有很高要求的情况下,买受人因多交付的标的物需要额外支付仓储费或者因不具备仓储条件而导致多交付的货物损毁,此时损失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买受人在合同之外又口头约定增加标的物的数量,出卖人按照口头约定交付后,买卖合同双方因为欠付货款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买受人矢口否认,对于多出的标的物价款买受人是否应该承担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买受人此时可以选择接收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多接收部分的价款,相当于达成新的增补协议;也可以拒绝接收,但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将货物拉走并在交付给出卖人之前妥善保管货物,由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经典案例
浙0782民初4258号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9日,被告盛*洪与原告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开始订货,并于8月3日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发送加盖了被告凤阳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印章的《购销合同》的文本,载明签订日期为2021年8月3日,并载明凤阳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联系人为盛*洪。原告法定代表人何某收到后加盖原告印章发至微信,并要求盛*洪寄送盖章原件,原告收到购销合同原件后加盖原告印章寄回。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灰色600D牛津布70000米,单价为4元/米,金额为280000元(含税价)。2021年8月23日,原告(供方)与被告凤阳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供应灰色600D牛津布64000米,单价为4元/米,金额为256000元(含税价)。上述两份合同原件均加盖原告与被告凤阳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章,均约定了质量标准、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等内容,交货方式均为“自合同之日起,7-10天内交货,送至需方指定仓库”,付款方式均为“预付30%,尾款月结”后原告依约送货至被告盛*洪指定地址,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送货18850米,8月19日送货30000米,8月20日送货23600米,9月8日送货60197米和5475米,单价均为4元/米,货款共计552488元,由被告盛*洪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原告自认已收到货款186188.80元,被告曾退货1050米牛津布,单价为4元/米,货值为4200元。现原告以二被告尚欠货款374298.20元至今未付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出卖人多交货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被告盛江洪已签收货物的货款共计552488元,多于两份订购合同合计数量的部分买受人已接收,也均系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故被告凤阳县橙黄橘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总货款为552488元。扣除原告自认已收到货款186188.80元、退货价值4200元,被告凤阳县橙黄橘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62099.20(552488-186188.80-4200),原告主张的其余货款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凤阳县橙黄橘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至今未付上述货款,系违约,应负继续履行支付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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