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一读 第二十三期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及时间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法条解读
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来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一项具体义务,但是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当事人对此没有具体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所谓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补充,为了减少纠纷,确保买卖合同的正常履行,根据上述条文律师建议,首先,买卖合同双方可以按照《民法典》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基于自愿原则重新就支付价款的地点、时间订立补充条款,或者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习惯自行协商确定;其次,依据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支付价款的地点的,则按照本条规定,在出卖人的营业地点支付,如果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依据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支付价款时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也就是平常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经典案例
湘0611民初350号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21日,被告找原告购买混凝土(商砼)。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2月5日,被告共向原告购买商砼:1、购买商砼C20自卸93.5立方米,单价370元,计货款34595元;2、购买商砼C20泵送1043立方米,单价390元,计货款406770元;3、购买商砼C25自卸10立方米,单价385元,计货款3850元; 4、购买商砼C30自卸6立方米,单价400元,计货款2400元。共计货款447615元,2021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双方进行核对,双方均同意抵减被告的材料款204876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2739元,被告在往来核对表上签名并承诺于2021年8月底起每月支付10000元,年底根据情况支付,一年内支付清。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021年12月10日,原告找被告催讨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刘殷平(搅拌站)商砼款贰拾叁万贰仟柒佰叁拾玖元整(232739)欠款人:李兵(XXX)2021.12.10”。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被告双方没有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李兵应当在出具欠条时支付货款,被告李兵没有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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