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一读 第二十二期
买受人支付价款及方式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及方式】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法条解读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最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代价条件。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一定会约定标的物的价款及支付方式,买受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是也不排除口头约定等无书面合同、合同中未约定或对价款及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形,本条明确了处理依据,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即优先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价款不明确的,也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买卖双方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根据买方签字的收货单、结算单、欠条等来作为双方的价款结算依据。
经典案例
(2021)皖1126民初3774号
基本案情:陈某供应水泥和煤炭供应,伍某刚购买其提供的水泥和煤炭,两人自2013年6月开始业务往来,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15年12月24日,陈某与伍某刚进行了结算,形成一份结算单,载明“截止2015年12月24日应付陈某材料款919500+14550。”结算单上有伍某刚、陈某分别签名并备注了时间。后伍某刚自己及通过其家人,分四次偿还了陈某300000元;加上2016年12月21日以物抵债的价款105781元,和向第三人代为清偿的20000元,合计还款425781元。剩余所欠货款508269元经催要未果,陈某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伍某刚与陈某结算所形成的帐单,系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伍某刚欠陈某货款93405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因伍某刚已清偿了债务425781元,其余所欠货款为508269元,债务理应清偿,伍某刚应当清偿的货款为508269元,陈某要求伍某刚偿还剩余货款508286元,超过本院认定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