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一读 第十七期
出卖人的质量瑕疵违约责任及责任减免的特约效力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的特约效力】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法条解读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具有瑕疵担保义务。但是根据合同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亦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的担保责任,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诚信原则,因此相关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出卖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向买受人告知标的物存在瑕疵的,依据诚信原则以及《民法典》第506条第2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对出卖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而且隐瞒标的物瑕疵,可能构成产品欺诈,出卖人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2022)湘1102民初21号
基本案情:2021年1月25日,甲方(卖方)曹小军代袁彬与乙方(买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七条约定:“此协议签订之后,立即生效,双方应认真执行,不得以车况、车价为由提出退车、降价等要求”。当日,永州市零陵区洪达二手车行经营者殷井洪向被告曹小军转账支付160000元。涉案车辆转移登记至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洪达二手车行经营者殷井洪之子殷明武名下。后案涉车辆转多次转手(殷明武→长沙县湘龙街道御尊车行→彭亭→何思源)。案外人何思源购买案涉车辆后发现该车故障频发,委托长沙莱斯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检测评估鉴定,检测结果:经检测此车为泡水车。泡水高度达到车顶。结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出险记录该车在2020年5月份在广州发生过水淹情况。后经案外人层层追偿,永州市零陵区洪达二手车行担责后与被告曹小军、袁彬协商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遂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依照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双方不得以车况等原因要求退车降价,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支持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本案中,曹小军在其购买涉案车辆时即知道该车系水泡车,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将车辆卖给本案原告时已明确告知原告涉案车辆存在瑕疵,故其主张免除其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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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华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系合肥市庐江商会理事、合肥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庐江商会工作站调解员、合肥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合肥市庐州经济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兼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法”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