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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期《民法典》合同编 第615条、第617条 【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及责任】

发布时间:2023.11.10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736

一条一读 十六

  

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及责任

 

  •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买卖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法条解读                                           

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否则就不能达成合同目的。若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应当视为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司法实践中,标的物的质量是否合格几乎成为每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了减少纠纷,笔者建议双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就标的物质量要求作出具体且明确的约定。

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出卖人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是买卖合同有效;其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发现问题的,应依法及时向出卖人履行通知义务并且不能随意使用或处置该标的物,否则可能被判定为其对标的物的认可,责任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经典案例                                          

  1. 0102民初3562号
  2.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3月14日,被告刘光华向原告泓冠公司订购电缆,原告先后9次向被告送货,每次送货都附一份发货清单,在发货清单上载明被告所需电缆的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并由被告及被告指定收货人员签字确认。按发货清单计算,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电缆总共的价款是487866.7元,被告已经支付378300元,尚欠货款109567元未付。原告遂诉诸本院。

    另,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告提供的电缆数量是29800米,被告验收时发现电缆数量少259米。原告于2016年1月1日向被告提供的电缆数量是142800米。被告刘光华在收到原告的电缆后又将该电缆供应给第三方王平,经第三方收货人验收时又发现2015年11月23日供应的电缆每百米少1.5米、2016年1月1日供应的电缆每百米少1.5米。

    本院认为:原告泓冠公司与被告刘光华就电缆购销所达成的买卖合同系签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恪守履行。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被告应自原告主张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关于本案所涉及的原告供应货物的数量问题,原告除要履行及时供货义务,还应对所供应货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从原告供应给被告、被告又供应给第三方的情况来看,原告供应的独立存在米数不足问题,该米数不足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故在计算原告所供应的电缆价款时,对米不足部分的价款予以扣除。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i37nDuF0QAIV7ycBXw60/E623W4aBMqMjvu0ErlFuLiqMk6pf+JUoZO3qNaLMqsJWepuK0LNdxezjx4u8HlGgsvhMkmy3CBChtb+rn9iebc07aftdGDFXfAC4CWCBEEI

     

    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


    本期案例资料我会理事单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免费咨询热线:王月华律师13956013869

     

    王月华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系合肥市庐江商会理事、合肥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庐江商会工作站调解员、合肥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合肥市庐州经济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兼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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