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一读 第十二期
出卖人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本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占有,只是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另一方面,没有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即此时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条中所称的“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既可能是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也可能是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结合此前我们已经解读过的《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来看,《民法典》确立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准,而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及相关单证资料相联系。之所以交付标的物就转移风险,主要是因为占有人已经占有了标的物,有能力维护标的物的安全和防范标的物的风险。所以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并没有影响标的物的交付占有。因此,无论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是否意味着所有权的保留,都不影响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的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相一致。
经典案例
(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23号
基本案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两份《起重机订购合同》及《起重机整改协议》是广云公司与冠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上述《起重机订购合同》及《起重机整改协议》为合法有效合同,均表示没有异议。冠华公司一审起诉要求广云公司支付缓冲胶块款为3430元、工字钢吊线滑车设备款及3300元的电动机设备款,广云公司亦承认收到该批货物。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1.冠华公司是否完成了向广云公司移交起重机设备的交付行为。2.冠华公司有否向广云公司移交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广云公司能否以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法院认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的问题。广云公司认为冠华公司未履行有关技术资料的交付义务,故广云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货款。上述本院确认冠华公司已按双方在《起重机订购合同》第5条的约定履行了交付行为,广云公司已取得了起重设备的所有权,产品毁损灭失风险亦已转移到广云公司,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特种设备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及第七十八条等规定,冠华公司没有移交相关资料给广云公司,并不影响双方已经完成的交付行为的效力,冠华公司并不因此而丧失向广云公司主张货款的权利。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
本期案例资料由我会理事单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免费咨询热线:王月华律师:13956013869
王月华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系合肥市庐江商会理事、合肥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庐江商会工作站调解员、合肥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合肥市庐州经济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兼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法”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