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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民法典》合同编-第608条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发布时间:2023.04.21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605

一条一读 第十一期

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

 

  •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三条 第二款第二项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法条解读                                           

本条是对《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规则(即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的具体规定。“交付”可以理解成一个对向行为,出卖人给付,买受人接收,当出卖人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在约定不明时基于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特定地点,即出卖人已经完成了一部分的交付行为,此时标的物就处在了可以交付买受人处置的状态,如果这时买受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接收标的物,那么按照本条的规定,买受人就从违反约定时起即没有接收标的物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条适用的前提依然是双方对于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所以笔者建议,为避免纠纷和不必要的诉累,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转移的时间节点,也可以通过对的标的物投保财产险的方式,抵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经典案例                                          

  1. 3333民初216号
  2. 基本案情: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了《沙场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570000元将沙场设备卖给被告,设备包括:商混站一套,冷拌站一套,变压器一套、地磅。被告应于2021年4月28日支付定金20000元,于2021年7月20日支付余款550000元,设备应当于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10日前全部拆完,一切安全事故与原告方无关。后被告支付了定金20000元,于2021年4月28日开始拆除沙场设备。2021年5月17日被告仍未将变压器拆除。后被告去拆除变压器时,发现变压器已不在现场。在原告催要下,被告支付了200000元,剩余350000元设备款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刘麦四郎与被告公却来布签订的《沙场设备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沙场设备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了被告应于2021年5月10日前拆除所有设备,2021年5月17日被告仍未拆除变压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故自2021年5月11日起,案涉变压器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被告承担。被告后续未取得变压器,该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50000元设备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eae126cb3354f5d97b9aeb800a865b9

     

     

    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

本期案例资料我会理事单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免费咨询热线:王月华律师13956013869

王月华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系合肥市庐江商会理事、合肥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庐江商会工作站调解员、合肥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合肥市庐州经济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兼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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