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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期《民法典》合同编-第610、611条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发布时间:2023.06.30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1708

一条一读 第十三期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 【根本违约】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法条解读                                           

   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条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其次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2)因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根本违约;(3)买受人在标的物尚未交付时拒绝受领或者在标的物已经交付时直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使合同归于消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此类纠纷常出现在生鲜等不易储存的产品或者一些非标产品的买卖合同中,为了避免诉累,笔者建议这类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通过事先约定风险承担主体或者购买保险来转嫁风险。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如果买受人在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接受标的物,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则应由买受人自己承担。但即便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不影响其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经典案例                                          

  1. 0231民初7115号
  2.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9日,原告作为乙方买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东风牌xx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xxxx;发动机号码xxxx)一辆以48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承诺车辆为合法车辆,保证车辆的一切证照手续齐全有效并与国家车辆管理机关档案相符;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当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购车款并赔偿乙方损失——甲方保证车辆不存在火烧、水泡或者ABC柱、大梁、减震器受损的严重事故情形之一。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购车款48000元,被告于2021年11月19日将车辆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2021年12月10日,原告将车辆委托至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事故排查检测。经检测案涉车辆为泡水车辆。嗣后,原告联系被告索赔未果,遂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交付原告的车辆为泡水车,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约定。原告作为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车辆。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购车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a1a17a87ce64edeaadaae5b0098a313

     

    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

本期案例资料我会理事单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免费咨询热线:王月华律师13956013869

王月华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系合肥市庐江商会理事、合肥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庐江商会工作站调解员、合肥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合肥市庐州经济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兼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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