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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民法典》合同编第604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发布时间:2022.10.09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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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一读 第八期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法条解读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后果,其实质是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对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首先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合意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本条的一般规则外,法院还可能会适用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等原则性规定,平衡分配各方责任。律师建议买卖合同双方主体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方式、时间、地点以明确划分风险交割时点,另涉及第三方运输的交付方式建议明确约定运输责任并购买运输险以降低损害发生时各方的损失。

 

  • 经典案例                                          

(2021)吉05民终842号

基本案情:包斌系华洋商店经营者。2020年9月9日,包斌通过电话向长达车行订购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1辆,价款13900元,包斌通过微信向长达车行工作人员彭立波转账13900元。次日,长达车行将三轮摩托车送至辽西物流位于长春市珠江路与南广场交汇东20米处的收货站,由辽西物流将该三轮摩托车运送至通化市宝安路冷库院内,包斌为收货人,托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后该三轮摩托车在运输途中起火毁损。

本院认为:华洋商店与长达车行均为隆鑫摩托车的代理商,华洋商店从长达车行购买摩托车并非自己生活需要消费购买,其目的是另行将案涉摩托车出售给华洋商店的客户。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均认可案涉摩托车通过运输方式交付,但双方对案涉摩托车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六百零四条规定,出卖人长达公司将案涉摩托车交付给辽西物流时,视为长达公司已履行完交付义务,此时案涉摩托车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包斌承担。长达公司不应承担案涉摩托车在运输途中因运输车辆着火导致其毁损的风险。包斌、华洋商店主张长达车行返还其货款139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包斌可另行向辽西物流主张权利。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bf634a1822740399392ade900646be5

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

本期案例资料我会理事单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

免费咨询热线:王月华律师13956013869

 

    王月华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系合肥市庐江商会理事、合肥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庐江商会工作站调解员、合肥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合肥市庐州经济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兼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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