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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期《民法典》第464条【 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6.02.09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4

一条一读 四十四

 

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合同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定。合同编所规定的“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协议。首先,“平等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特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系不平等主体;从企业管理角度,企业与职工也系不平等主体,这些都不属于“民事主体”。其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律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以法人资格,便于这些组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合同编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有其特殊性,相关法律对这些身份关系作出规定的,适用该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对这些身份关系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婚姻、收养、监护这类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本条第2款是对身份关系协议特定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对某一具体的身份关系协议是否可以以及如何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法律无法作统一性规定,只能根据该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经典案例                                          

2023)陕07民终422号

基本案情原告郑华与被告刘宾于2021年12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同一天登记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证字号L610722-2021-000541)。《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女儿刘某乙由男方抚养,随男方生活,一切费用由男方自己承担,女方无需承担抚养费。儿子刘某甲由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男方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160000元(壹拾陆万圆整),男方应于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给女方。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双方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第七条约定:“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协商一致,如若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五万元违约金,另违约产生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另查明,2021年12月21日原、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因被告无法一次性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便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郑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儿子生活费现金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还清该笔现金。欠款人刘宾2021.12.21”。2022年1月初被告给付其儿子刘某甲抚养费60000元,剩余抚养费100000元至今未给付。

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保护和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纠纷是指因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抚养费纠纷,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由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原、被告在2021年12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因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付婚生子刘某甲抚养费,便向原告出具欠条,重新约定了抚养费给付时间,逾期后被告仍然未给付抚养费,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约定给付刘某甲抚养费、支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原、被告因解除婚姻身份关系时,就与双方都具有子女身份关系的刘某甲的抚养、以及抚养费问题进行了约定,后又因抚养费给付问题发生纠纷,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与刘某甲因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给付刘某甲抚养费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作为婚生子刘某甲的监护人,在登记离婚时,协议约定刘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向刘某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既是被告依法应履行的义务,亦是未成年人刘某甲享有的权利,被告在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作为被抚养人的刘某甲有权就抚养费向被告主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向原告郑华释明应按抚养费纠纷变更原告为刘某甲,而不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合同纠纷之诉,但原告郑华坚持其以原告身份,按照合同纠纷向被告主张抚养费、违约金、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郑华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郑华。

二审法院认为,因抚养费支付问题发生纠纷,被上诉人未履行的离婚协议内容系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相关条款义务。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之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主张抚养费的主体应当是被抚养的子女。且一审法院就该问题向上诉人郑华进行了释明,上诉人依然坚持其观点。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72afbaad704605d54fa333840d3c566a&s21=%EF%BC%882023%EF%BC%89%E9%99%9507%E6%B0%91%E7%BB%88422%E5%8F%B7     

            

     本资料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王月华律师团队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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