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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民法典》合同编-第600条 买卖合同的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发布时间:2022.07.06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2674

一条一读 第五期

买卖合同的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条【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 法条解读                                           

在买卖合同中,有些标的物本身可能是知识产权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车辆的外观设计和内在的专利技术等。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说明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权利转让的不同。知识产权的转让是权利买卖的一种。如我国专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又如专利法第12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它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合同。在权利转让的买卖中,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与一般的货物买卖是不同的。尽管从根本上说,一般货物买卖也是权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建立在现实的、可见的实物之上,其所有权(物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当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实用性。而权利的买卖或者转让则不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是权利本身所体现的利益。作为买卖对象的权利,尽管也有一定的载体,但买卖当事人看重的显然不是该载体本身,而是通过它表现的一定技术以及对这一技术享有支配的权利而能带来的利益。举一例来说,某人购买了一台计算机,其中计算机内包括了各种软件,作为买受人来讲,只是对计算机这一物体享有了所有权,但是对于计算机内所包括的作为软件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受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权利处分该计算机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

 

  • 经典案例                                          

(2016)粤06民辖终610号

基本案情:上诉人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90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而本案《华润顺峰软件销售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技术合同中需要约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等重要必备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据此,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案中,上诉人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州销路通软件有限公司购买已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双方在合同中只是约定了对所销售软件增加部分功能,对产品的特殊定制要求与计算机软件开发是两个概念。因此,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非软件开发。双方已约定发生纠纷向甲方(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顺德区法院作为协议管辖约定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当。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顺德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涉案《华润顺峰软件销售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为按照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按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软件开发、部署、实施、培训工作”,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也陈述了“双方在合同及合同附件中对软件功能进行了约定”,故涉案合同系广州销路通软件有限公司根据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的要求进行开发、定制计算机软件产品,故本案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属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8318eb6abbb4199b87ccf7057bdca63                                         

 

本期案例资料我会理事单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王月华律师编辑整理免费咨询热线:王月华律师13956013869

 

      王月华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系合肥市庐江商会理事、合肥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庐江商会工作站调解员、合肥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合肥市庐州经济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兼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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