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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民法典》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2.04.14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1395

一条一读 第二期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法条解读                                           

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所有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无权处分行为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市场中大量存在对未来产品的交易实践,在买卖合同交易关系中尤为普遍。因此,1999年《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规定实际上不适应社会及经济贸易趋势,法律的修订具有滞后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层面认可了当事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为市场中未来产品和出卖人暂未获得所有权的交易提供了安全保障。在《民法典》的编纂立法中就吸收了司法实践成果,形成了现有的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肯定了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时明确若因出卖人在未来未能取得处分权影响交易需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而非合同无效赔偿责任。

 

 

  • 经典案例                                          

(2021)晋0525民初250号

基本案情:某商铺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张某甲之子张乙,张乙与他人就所涉商铺曾办理抵押登记,而被告张某甲并非商铺所有权人却与原告某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协议书,张某甲签订买卖合同时系对自己没有所有财物的处分。本案诉讼审理时商铺被司法拍卖,客观上无法实现双方协议书中约定的交付房产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目的。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所涉商铺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张某甲之子张乙,张乙已与他人就所涉商铺办理了抵押登记,而被告张某甲与原告巴公太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对张乙所有财物的处分,且该商铺现已被司法拍卖,无法实现双方协议书中约定的交付房产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目的。故原告某某公司请求解除其与被告某某公司、张某甲于2016年6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f699fb8cbf34711a917ad2800a36bb1

 

 
本期案例资料我会理事单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王月华律师编辑整理

免费咨询热线:王月华律师13956013869

 

王月华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系合肥市庐江商会理事、合肥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庐江商会工作站调解员、合肥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合肥市庐州经济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兼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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