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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民法典》合同编-第469、595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形式

发布时间:2022.04.06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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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一读  第一期

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形式


  •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法条解读                                           

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合同,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最常用的商品交换形式,是最基本的典型合同。买卖合同一般为非要式合同,除当事人约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外(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买卖应签订书面形式合同)。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都肯定了订立买卖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上述规定在司法层面认可了买卖合同的形式多样,但为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权救济,律师建议买卖合同双方尽量采用书面的、交易要素全面的合同形式进行交易。伴随着“互联网+数据”时代的到来,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签订合同将会是未来书面合同的重要趋势,律师建议签约主体应当选择具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资格的服务供应商提供电子合同签约服务,并由专业律师审核电子合同条款,确保电子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的要求,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 经典案例                                          

  渝0240民初150号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23日,原被告通过重庆房地产网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重庆房地产网显示“出卖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陈永忠。房屋坐落: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镇XX路36号第3幢4-1,建筑面积474.8平方米。总价:2644858.00元,成交金额:2644858.00元。在庭审中,原告陈述,进入网上签约的密码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掌握,网签行为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操作。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网签合同是否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就争议焦点,评析如下:首先,原被告双方在网签合同中约定了交易标的、价款、履行情况等,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素。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原被告的网签合同系以电子数据为载体,有形地表现了所载内容。应当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第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网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综上,原被告签订的网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已经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f002e64d96d44459b2fad32009e0762

     

             本期案例资料由我会理事单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王月华律师编辑整理

                     咨询电话:13956013869

    王月华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系合肥庐江商会理事、合肥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庐江商会工作站调解员、合肥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合肥市庐州经济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兼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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