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挂靠工程项目下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发布时间:2013.08.05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3805

王月华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某商品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某建筑公司因承建某道路工程需要,项目施工人张某以项目部名义与某商品砼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由张某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合同签订后,商品砼公司依约供应混凝土,后商品砼公司与建筑公司对账确认,商品砼公司共向建筑公司供应了价值520万元的商品砼,建筑公司尚拖欠131万元混凝土款未付,张某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后商品砼公司起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商品砼款。建设公司在开庭时辩称,其未与商品砼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项目部印章是伪造的,其对合同内容毫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审理过程及结果: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该道路工程确实是该建筑公司承建,张某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建设所需的混凝土是商品砼公司供应,张某在对账单上签字构成职务行为和表见代理,最终判决建筑公司承担131万还款责任。一审判决后,建筑公司不服,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反映了挂靠工程项目中存在的私刻印章、用项目部印章签订合同的风险,以及实际施工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下面具体谈谈挂靠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一、公司挂靠项目工程的经营风险

“项目部”以被挂靠的公司名义或者“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各种原材料买卖合同,即使被挂靠的公司对此毫不知情,但只要满足以下标准,被挂靠的公司还是要承担还款责任。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第一、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权利人证明,在签订合同时该项目部主体存在,合同上也加盖了项目部的印章,该项目部是公司主动设立,且材料均用于该公司的工地,那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均由设立该项目部的公司来承担。除非该公司能够证明权利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且材料未用于该公司工地,也未与公司结算的。

第二、以项目经理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对于项目部的项目经理、负责人个人签订的合同,只要权利人证明,在签订合同时该项目部主体存在,该项目是公司承建的,该项目部也是由公司主动设立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负责人由公司指派或存在挂靠情形,材料由该项目实际使用,那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亦是由该公司来承担。除非该公司能够证明权利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且材料未用于该公司工地。

二、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印章管理。

首先,公司在工程开工前,应正式发文设立项目部,并确定项目部组织机构、任职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其次,公司应依法刻制“项目部章、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印章刻制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刻制上述印章时,在印章上备注:“本印章仅限于与工程业主送交资料使用,以本印章对外签订的任何合同无效,公司概不认可”。第三,工程开工建设时,将公司成立项目部文件和各印章印鉴向业主方和监理公司备案。第四、委派专人管理上述印章,最好的方法就是把所有印章收到公司,需要时再提供。

2、加强挂靠人、实际施工负责人的管理。

首先,要与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项目中标后,公司必须及时与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应明确项目挂靠人的权利、责任,尤其应明确禁止挂靠人在工程建设期间私刻印章,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以公司或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内容。其次,公司发文成立项目部,确定组织机构及任职人员权利范围。第三、公告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组织结构及相应人员职务权限。在施工现场的临时围墙上或单独在项目部门口树立牌子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组织结构及相应人员职务权限进行公告。公告应明确每个项目管理人员的职位及职务权限,明确超越权限的行为无效。如:项目现场人员均无权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其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所有材料合同必须到公司签订并盖公司印章,否则后果自负等。这样做可以防范法院以实际施工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3、加强合同管理。

首先,每种材料供应合同,尤其是钢材购销合同(钢材市场价格波动大,其高额的违约金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合同文本最好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其他形式的合同必须经公司律师审核后方可签订。坚决杜绝并严惩项目挂靠人未经公司审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每份合同签订后,必须将合同送交财务备份,作为付款依据。其次,工程进度款到账后,项目挂靠人以材料购销合同付款进度作为申请付款的依据,公司财务审查申请付款符合备份的材料购销合同付款进度后,将款项直接支付到材料供应商账户。

4、加强财务管理。

首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另行盖章声明“所有工程款必须转入公司指定账户,否则付款无效、视为业主未付款”。第二、收到进度款后,挂靠人领取的款项必须用于支付材料款和人工工资。第三、公司确定专人及时了解工程施工进度,材料供应商供货情况及材料款支付情况。尤其关注挂靠人实际支付的材料款金额与其向公司汇报的支付金额是否吻合,防止其私自挪用工程款。第四、定期向业主方发财务询征函,了解对方付款情况。

综上可见,挂靠项目工程的经营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但通过上述防范措施,可以减少或避免被挂靠企业经营风险的发生,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极大地维护了被挂靠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肥市庐江商会副秘书长)


上一篇:改革能力的竞争决定大国兴衰

下一篇:永远的红色经典 ——赴革命圣地井冈山之感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933号

版权所有:合肥市庐江商会 皖ICP备12015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