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政策精选

发布时间:2020.07.01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2843

 

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政策精选

 

 

 

 

 

安徽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6



说明

 

根据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2020年第一次会议精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近年来国家及省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政策特别是最有效纾解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的金融、税收、财政奖补、用工等方面政策进行了分类梳理,精准提炼,并逐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流程、办理单位和咨询电话等,旨在方便企业按图索骥,充分享受政策,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目录

 

一、金融类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1

2、文化旅游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4

3、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7

4、小微企业续贷(无还本续贷)…………10

5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13

6支持中小微企业免抵押担保信用贷款……16

7、省级股权投资基金项目直投…………18

8、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政策…………19

9、支持中小微企业商业汇票融资………20

10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21

11、金融创新产品推广……………………23

12发展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产品………24

13、融资担保费率优惠……………………25

14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一批工程……26

15、支持乡村产业技术创新………………28

二、税收类

16、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30

17、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31

1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32

19、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34

20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36

2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38

22、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40

23、二手车经销商减征增值税……………42

24、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43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44

2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46

27、房地产业计税毛利率调整……………48

2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0

29、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购设备一次性扣除………………………………………51

30、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53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55

32、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57

33、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58

3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60

35、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66

36、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68

3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普惠政策………………………………………70

38、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72

39、六类车辆车船税减税政策……………74

40、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77

41、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79

42、公共服务税费减免……………………82

43、无偿捐赠用于疫情的货物税费减免84

44、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86

45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88

三、财政奖补类

46、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新建项目……90

47、奖励重大项目团队……………………95

48、支持企业境外并购……………………98

49、完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奖励机制102

50补助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投入105

51补助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发试制投入108

5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111

53、支持创新平台建设…………………114

54、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创新……121

55、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大引强……126

56、重大药械项目研发补助……………129

57、支持药品首仿………………………133

58、支持创新型医疗器械推广应用……135

59、支持医药企业做大做强……………137

60、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139

61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142

62支持粮食类企业按优质优价原则进行收购145

63、支持粮食类示范企业………………147

64、粮食加工企业购置烘干设备纳入农机产品补贴目录……………………………………150

65、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151

66、科技保险补助………………………153

67、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155

68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补助159

69、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164

70、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168

71、国家科技奖获奖项目奖励…………170

72、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172

73、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75

74、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177

75、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179

76、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补助………181

77、涉外专利维权补助…………………183

78、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185

79、中国专利奖安徽省获奖项目奖励…188

80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90

81、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192

82、洁净厂房认定和奖补………………195

83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和奖补…197

84、在中央媒体宣传推介安徽工业精品的奖补……………………………………………200

85、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和奖补……202

86、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奖补205

87、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认定和奖补…208

88、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和奖补…212

89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奖补215

90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奖补220

91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奖补……223

92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和奖补228

93、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认定和奖补………………………………………230

94、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认定和奖补232

95、工业机器人推广奖励………………234

96、企业首发上市和新三板融资奖励237

97、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241

98、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243

99、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246

100、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249

101、电子创业券…………………………252

10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或补贴补助255

103、支持农业产业化五个一批工程257

104、省级外经促进政策…………………259

105、标准创新贡献奖……………………261

四、用工类

106、失业保险费返还……………………265

107、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补贴……………267

108、就业扶贫车间补贴…………………269

109、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271

110、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73

111、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275

112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277

113、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282

114、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284

115、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286

五、非税类

116、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291

117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政策292

118、两部制电价特别政策………………293

119、家政企业水电价格特别政策………294

120、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295

121、减免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296

122、对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97

123、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298

124、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收费减免……299

125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特别政策301

126、运输疫情防控物资纳税人免费政策302

127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304

12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305

129、小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07

六、进出口类

130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政策308

131、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314

132、实施提前申报举措…………………317

133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政策319

134、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政策321

135、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324

136、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327

七、其他类

137、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330

138、减免民办教育机构租金……………332

139、深化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334

140下放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336

141、降低用地成本………………………337

14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政策…………338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202111日之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0211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三、政策出处

1.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2.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四、申报条件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原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五、申报流程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12333


 

文化旅游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227日,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5000亿元专用额度内,向安徽省人民银行系统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合计210亿元,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其中支农再贷款额度2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140亿元、再贴现额度50亿元。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惠资金支持,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LPR50个基点的涉农、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再贴现专用额度优先支持涉农票据、文化旅游小微企业票据和民营企业票据。

三、政策出处

省文化和旅游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做好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皖文旅发〔202035号)

四、申报条件

本次新增的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是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低成本、普惠性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解决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和扩大融资等迫切问题。再贷款再贴现资金要向重点领域、行业和地区倾斜,在现有支持领域基础上,重点支持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行业等资金需求,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对防疫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

五、申报流程

各市文旅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对本区域文旅企业再贷款需求进行统计,由指定商业银行与贷款需求企业对接。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文化和旅游厅, 0551-63608685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0551-63691233


 

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1.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630日,免收罚息,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

2. 2020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具体政策细则待银保监会发文确定。

三、政策出处

1. 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2.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四、申报条件

1. 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2. 贷款到期日在2020125日以后;

3.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银行机构自行确定,请咨询贷款银行。

六、申报流程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先提出申请,银行及时受理企业申请,客观评价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限时回复办理。同意的,与企业商议确定具体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不同意的,应向企业说明具体理由。需要强调的是,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是疫情期间出台的一项临时性、阶段性政策,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银企双方必须协商确定。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银行机构负责办理,具体请咨询各银行服务热线。


 

小微企业续贷(无还本续贷)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同意续贷的,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三、政策出处

1.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

2.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做好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指导意见》(皖银保监办发〔20195号)

3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四、申报条件

1. 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前景;

2. 信用状况良好,履约付息正常,积极配合贷款调查、管理,无欠息欠贷等不良行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纪录;

3. 原信贷资金质量分类为正常类,且贷款资金用途符合贷款合同约定,未发生挪用行为;

4. 贷款投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

5. 申请续贷的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金额应不超过原贷款金额;

6.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银行机构自行确定,请咨询贷款银行。

六、申报流程

小微企业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同意续贷的,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银行机构负责办理,具体请咨询各银行服务热线。


 

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1. 对于202061日至12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2. 对于202061日至12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3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3. 对于202061日至12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331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政策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

四、申报条件

普惠小微企业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

五、申报流程

由企业自行向贷款银行申报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0551- 63691124

业务办理:详询各贷款银行


 

支持中小微企业免抵押担保信用贷款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使用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按照一定比例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

20206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31日至12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三、政策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

四、申报条件

普惠小微企业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

五、申报流程

由企业自行向贷款银行申报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0551- 63691124

业务办理:详询各贷款银行


 

省级股权投资基金项目直投

 

一、政策类别

金融(直接融资)

二、政策内容

2020年,从省财政支持三重一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资金中切块50%,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直投。建立健全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激励机制,对政策性要求实现较好且连续两年完成资金募集和项目投资预期目标任务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由母基金扩大合作规模或支持其新设子基金。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政策调节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发〔20204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0551-62603729

 

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政策

 

一、政策类别

金融(直接融资)

二、政策内容

推进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扩容提质增效,确保2020年新增挂牌企业2000家,其中科创板1000家,提高融资覆盖率,力争科创板融资覆盖率达到30%以上。推动挂牌企业股份制改造,吸引股份制企业挂牌,孵化培育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加快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综合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常态化线上线下相结合路演中心,定期举办融资对接、路演宣传等活动,力争2020年帮助企业融资170亿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稳金融工作方案》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0551-62603735

 

支持中小微企业商业汇票融资

 

一、政策类别

金融(直接融资

二、政策内容

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三、政策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0551- 63691124

 

 

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

 

一、政策类别

金融(直接融资)

二、政策内容

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三、政策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安徽省证监局,0551-62840674


 

金融创新产品推广

 

一、政策类别

金融(创新产品)

二、政策内容

完善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确保2020年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1000亿元以上。完善税融通业务规则,力争2020年累计投放额200亿元以上。简化续贷过桥资金办理流程,力争2020年资金周转次数16次以上、累计续贷600亿元以上。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稳金融工作方案》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地方金融监管0551-6260370862603749


 

发展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产品

 

一、政策类别

金融(创新产品)

二、政策内容

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

三、政策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0551- 63691124


 

融资担保费率优惠

 

一、政策类别

金融(融资担保)

二、政策内容

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稳金融工作方案》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0551-62603708


 

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一批工程

 

一、政策类别

金融(基金)

二、政策内容

发挥省级农业产业化基金作用,撬动更多的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五个一批工程实施,构建金融支持五个一批工程的风险分担和经营风险分散机制。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一批工程的意见》(皖政办〔201921号)

四、申报条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申报材料

填写不同项目申报书,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1. 资金分至各市、县(市、区),由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安排。

2. 填写项目申报书;

3.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部门


 

支持乡村产业技术创新

 

一、政策类别

金融(基金)

二、政策内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市场方式设立乡村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乡村产业技术创新。

三、政策出处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工办〔201929号)

四、申报条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申报材料

填写不同项目申报书,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1. 资金分至各市、县(市、区),由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安排。

2. 填写项目申报书;

3.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部门


 

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189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194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四、申报条件

1. 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五、申报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六、申报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四、申报条件

文件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五、申报材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六、申报流程

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大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

加计抵减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1910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四、申报条件

文件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五、申报材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六、申报流程

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大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201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申报条件

文件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五、申报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六、申报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政策出处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二手车经销商减征增值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2051日至202312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四、申报条件

1. 该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该政策。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四、申报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房地产业计税毛利率调整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 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3. 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4.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202071日起施行。

 

三、政策出处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四、申报条件

该政策适用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1911日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范围至所有制造业。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四、申报条件

该政策适用于制造业企业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新购设备一次性扣除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201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申报条件

该政策适用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125日起至202212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四、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四、申报条件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取得股息红利的。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1811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四、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四、申报条件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有关税收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四、申报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取得相关所得。

五、申报材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申报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天使投资个人申报材料:《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六、申报流程

1.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申报流程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2. 天使投资个人申报流程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四、申报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所得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

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四、申报条件

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所得。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

两费普惠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

 

三、政策出处

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

四、申报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减免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 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4. 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为202011日至2020630日。

三、政策出处

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

四、申报条件

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单位;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产的单位;其他困难企业

五、申报材料

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

六、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六类车辆车船税减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1911日起至20211231日止,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上述六类车辆车船税法定最低年税额标准(以下称新标准)分别为:

1.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16/吨;

2. 挂车8/吨;

3. 专用作业车16/吨;

4. 轮式专用机械车16/吨;

5. 摩托车36/辆;

6. 1.0升(含)以下乘用车60/辆。

三、政策出处

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

四、申报条件

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于上述六类车辆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六类车辆的车船税纳税人。

五、申报材料

直接申报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六、申报流程

1. 纳税人采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纳税申报。

1)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按以下方式办理。

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车船税纳税申报表》2;

b.《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2份。

纳税人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时,对于六类车辆,单位税额栏直接按新标准填写。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线对应填写上述表单即可。

2. 纳税人采取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的,向保险机构提供办理交强险所需资料外,不需额外提供其他资料。保险机构对于六类车辆,自动按新标准代收车船税。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12366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政策出处

1.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 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3. 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纳税人在20211231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政策出处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 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公共服务税费减免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201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政策出处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无偿捐赠用于疫情的货物税费减免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201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政策出处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政策。

三、政策出处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四、申报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

 

五、申报流程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劳务)报关出口后,收齐有关凭证和电子信息,通过安徽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申报。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审核、核准,核准通过办理退库手续。并及时通过相关平台向出口企业反馈办理结果。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

所得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 202051日至2020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 202051日至202012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5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三、政策出处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

四、申报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五、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新建项目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省、市(设区市,下同)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1.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

2. 项目总投资原则上达到5亿元及以上(包括研发、建筑工程、设备采购费用等,不含土地价款,下同)。对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总投资放宽至2亿元及以上,此类项目须提供国家行业协会、检验检测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3. 已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须自申报年度起3年内完成总投资。

4. 已购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的相关研发、生产及检验检测等关键设备。

5. 项目单位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技术等相关能力。

五、申报材料

1. 市(指省辖市,下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下同):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主要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情况等;

4)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5)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3.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 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5.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6. 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8.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按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分类明细)。

9. 上一年度1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购置关键设备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

10.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的承诺

11. 申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项目,须同时报送省市一事一议支持建议方案。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奖励重大项目团队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指引进省外项目的招商团队)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0万元。

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资金奖励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1.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

2. 至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 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5.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投产时提供)。

6.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达产时提供)。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8.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支持企业境外并购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本省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1. 本省企业和并购的目标企业须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领域。

2. 至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完成资产交割,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

3. 并购获得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 在省内转化投资的新建项目已形成实物工作量。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企业跨国并购(境外投资)的批复文件。

4. 境外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

5. 最终控制方证明、保密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聘请的律师方出具的并购证明材料。

6. 并购合同副本(签约双方、并购方式及内容、并购金额、签约时间、签字页等,其中,商务条款需翻译成中文)。

7. 外汇汇出核准文件,资金汇出证明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8. 省内新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9. 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10. 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1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2.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完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奖励机制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构建科学的基地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值税收等进行综合评估。其中: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奖励5000万元;评估得分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奖励3000万元;评估得分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奖励2000万元;

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连续2年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予以摘牌。资金奖励到所在市,用于对应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已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基地。

五、申报材料

1. 市政府上报的文件。

2. 基地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制定)编制的自评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

3. 市政府对自评报告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4. 第三方机构评估需要的其他材料(评估时提供)。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补助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投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1. 已经省政府审定的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

2. 在上一年度1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购置与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建设内容相关的研发、生产设备。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 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建设工作总结(含工程总投入、既定任务目标完成、技术产业化、核心项目建设进展、市级政府支持等内容)。

3. 研发、生产设备清单(清单须含购置研发和生产设备的型号、数量、单价、时间、地点、用途及使用情况。附采购合同、税务发票、海关报关单(可选)、进厂验收单(可选)、使用现场照片。

4.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费用的审计报告。

5. 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补助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发试制投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1. 已经省政府审定的重大新兴产业专项。

2. 在上一年度1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开展了与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内容相关的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活动。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含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进展,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投入以及拟申请资金额度等内容)。

2. 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工作总结(含专项总投入、既定任务目标完成、技术攻关和突破情况、核心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市级政府支持等内容)。

3. 产品研发、样机(样品)试制及检验检测费用清单(说明产品研发、样机(样品)试制及检验检测开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并附研发、检验检测设备购置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海关报关单(可选)、进厂验收单(可选)、税务发票、样机(样品)检验检测报告、样机(样品)现场照片等。

4.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关于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审计报告。

5. 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类别1: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类别2: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申报类别1: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1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日时间内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类别2: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近3年(不含申报当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税收平均增速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报材料

申报类别1

1. 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申报类别2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 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告。

5. 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及相关票据。

6.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创新平台的研发活动。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1. 国家级平台

1)在上一年度1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获得国家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2)在上一年度1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在国家组织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2. 省级平台

依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等。

1)新认定且运行满1年的,达到要求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2)新认定且运行满1年的,通过验收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在上一年度1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通过验收的省重点实验室。

4)在上一年度1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在省组织的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协同创新中心。

五、申报材料

1. 国家级平台

1)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平台

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申报国家创新平台的申请报告或组建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批复;

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国际联合实验室的批复。

2)国家组织的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创新平台

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教育部关于国际联合试验室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2. 省级平台

1)新认定运行达到要求的省创新平台

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省发展改革委或科技厅关于省创新平台的批复或组建备案名单文件;

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需提供省发展改革委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提供省科技厅的验收证书和参加绩效评价证明文件;

省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省科技厅的验收证明材料。

2)省组织的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创新平台

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省发展改革委或科技厅关于省创新平台的批复或组建备案名单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或科技厅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创新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实施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

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后拨付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10%资金。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号)

 

四、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根据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工程支持方向(见附件),以项目形式开展申报。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申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3个。

2. 项目须采取高校院所(主牵头)+企业或者企业(主牵头)+高校院所方式联合申报。高校院所和企业通过投资入股组成的独立法人也可申报。

3. 主牵头单位应为省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高校院所,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71月前,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运行管理规范,并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人员、资金、设备等保障。

4.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且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聘用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研究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但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领域限申报一个项目,承担本工程在研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其他项目。项目承担团队应拥有不少于5个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关领域博士学位的人员,且每年用于本项目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核上报文件。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相应资质单位或自行编制)。

1)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和意义。

1)项目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团队基本情况和相关领域主要荣誉。

3)技术与市场分析。国内外技术与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项目目标市场与占有率分析、竞争力分析。

4)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研发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5)研发创新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预期研发成果,知识产权获得及归属情况,技术创新对全国贡献情况分析。

6)进度目标及实施期限。研发、试制、小试计划进度及阶段性研发成果。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7)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8)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

9)项目管理制度、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分工、资金分配方案及相关合同或协议。

10)项目技术、资金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3. 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

六、申报流程

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按照形式审查、答辩评审、实地核查等环节组织实施。采取竞争性评审,择优选择,同一细分领域原则上支持一个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综合评审意见,按程序拟定项目和支持资金额度。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大引强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强企业,经认定后,每实缴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皖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号)

四、申报条件

1. 申报日上一年度起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2. 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

3. 母公司为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强企业。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上报的文件。

2. 省内注册企业和其所属(控股)公司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 实缴资本证明材料。

4. 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或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授权第三方权威统计机构公布的证明材料。

5. 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重大药械项目研发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

四、申报条件

自上一年度11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本省药械企业进入临床阶段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包含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已上市中药经典名方的再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项目。

五、申报材料

1. 《新药注册申请表》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2. 《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

3. 临床试验研究相关证明材料(含申请单位与临床研究机构签订的临床研究合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出具的药物临床试验审批件等);

4. 项目研制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研制费用发票(申请临床前研究补助,按临床试验批件获得时间向前追溯5年或自项目备案至临床试验批件获得时间;申请临床试验补助,可一次性申报[需补充提供药品生产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也可根据临床实施阶段包括期、期、期、期,在不同阶段提出申请申报并提供对应阶段性证明材料和依据[临床试验期间最多可申报两次]);

5. 在省内转化生产的承诺书(如后续不在省内转化生产,则退回省财政资金)。
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精神,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未收到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方案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开始时,申请人应登陆药审中心门户网站,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登记。上述情形视同已获得药物临床实验批件。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740


 

支持药品首仿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

四、申报条件

自上一年度11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取得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省内生产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1. 药品生产批件;

2.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级权威机构出具的首仿证明材料;

3. 落户省内生产的承诺(如不在省内转化生产,则退回省财政资金)。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740


 

支持创新型医疗器械推广应用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单台(套)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

四、申报条件

自上一年度11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符合目录要求的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

五、申报材料

1. 医疗器械注册证;

2. 涉及主要性能指标的权威检测报告;

3. 首次应用的证明材料;

4. 首次应用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740


 

支持医药企业做大做强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

四、申报条件

申报日上一完整年度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本省医药生产企业。

五、申报材料

1. 上一个完整年度单品销售清单和发票明细或专项审计报告;

2. 规模首次达标的证明材料(企业承诺及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意见)。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740


 

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专项资金主要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粮油加工企业、以粮油为主原料的主食及食品加工企业(不含餐饮企业),开展粮油精深加工所进行的技术改造、产能提升、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购销渠道拓展、主导制定行业标准、加大品牌宣传等予以支持。

三、政策出处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18270号)

四、申报条件

报粮食产业化项目的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油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粮油食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3. 企业无不良诚信记录;

4. 企业管理体系和质量体系健全,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五、申报材料

1.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发展现状、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据、创新举措、资金投入及来源、费用支出及成效分析)等内容。

2. 2020年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申报表》《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3.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投资明细,设备购置清单、合同、发票,项目实施的有关材料(合同、协议等)复印件,有关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包括照片等。

六、申报流程

1. 项目申报工作开始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申报项目,提供资料。

2. 有关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现场核查,按规定程序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

3.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填报《2020年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汇总表》并将审核情况形成项目申报文件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开展评审,并将拟支持项目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示。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0551-62870637


 

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对采取建设种植基地、开展优质粮食订单农业等方式,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成效突出的示范企业给予奖励。

三、政策出处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

四、申报条件

由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本级示范企业申报具体条件,不同地方条件不同。企业成为示范企业后才有资格申报资金。

五、申报材料

1. 示范企业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各项具体任务均已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

2. 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指标、计划实施内容、实施内容完成投资情况、总体进度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等;

3. 有每项实施内容完整的档案资料;

4. 有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有第三方审计报告;

5. 有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及资金下达的有关文件;

6.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出具的验收材料真实性声明;

7.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

六、申报流程

1. 示范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项目验收,提供验收资料。

2. 地方各级政府完成项目验收后,即可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0551-62870581


 

支持企业按优质优价原则进行收购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按优质优价原则进行收购。

三、政策出处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

四、申报条件

由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本级示范企业申报具体条件,不同地方条件不同。企业成为示范企业后才有资格申报资金。

五、申报材料

1. 示范企业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各项具体任务均已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

2. 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指标、计划实施内容、实施内容完成投资情况、总体进度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等;

3. 有每项实施内容完整的档案资料;

4. 有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有第三方审计报告;

5. 有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及资金下达的有关文件;

6.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出具的验收材料真实性声明;

7.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

六、申报流程

1. 示范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项目验收,提供验收资料。

2. 地方各级政府完成项目验收后,即可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0551-62870581


 

支持粮食类示范企业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支持示范企业以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展订单收购,建设种植加工基地,增加优质粮油产品,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

四、申报条件

由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本级示范企业申报具体条件,不同地方条件不同。企业成为示范企业后才有资格申报资金。

 

五、申报材料

1. 示范企业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各项具体任务均已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

2. 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指标、计划实施内容、实施内容完成投资情况、总体进度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等;

3. 有每项实施内容完整的档案资料;

4. 有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有第三方审计报告;

5. 有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及资金下达的有关文件;

6.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出具的验收材料真实性声明;

7.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

六、申报流程

1. 示范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项目验收,提供验收资料。

2. 地方各级政府完成项目验收后,即可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0551-62870581


 

粮食加工企业购置烘干设备纳入

农机产品补贴目录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粮食加工企业购置烘干设备纳入农机产品补贴目录。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2号)。

此项为普惠性政策,无需申报。


 

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 2020年春季学期起,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制度。对经教育部门认定,规范办园、合理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园给予补助。

2. 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标准:市本级(市辖区、不含县改区)不低于300/·年、其他县(市、区)不低于200/·年,由各市、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所属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标准。各地原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最低补助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低于省定最低补助标准的,2020年要达到最低标准。

三、政策出处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皖财教〔2019913号)

四、申报条件

详询当地教育部门

五、申报材料

详询当地教育部门

六、申报流程

详询当地教育部门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教育部门,省教育厅,0551-62831884


 

科技保险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 先行开展以下科技保险试点险种补助(12个险种):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2. 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上一年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省内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报材料

1. 安徽省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申请表;

2. 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复印件;

3. 支付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 市(县)先行补助资金到账单或文件(明示补助额度)。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上一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于上一年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价),省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生产性设备、已申报省直其他部门研发设备政策补助的不得申报享受此政策。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在我省注册的上一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具有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五、申报材料

1. 单位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申请表;

2. 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3. 补助对象证明材料。

1)企业2018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8年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省级以上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申请补助的,提供孵化器出具的在孵化企业证明材料。

3)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补助的,提供省科技厅批复及独立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4. 研发仪器设备证明材料。

原值1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价)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合同、2018年度购置发票复印件及对应的2018年度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记账凭证。

以上提供购置合同的研发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与发票、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以及附件清单上所列的必须一致。购置进口设备的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说明、报关资料及按购买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对人民币央行中间价换算额。

5. 研发仪器设备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补助的研发仪器设备已应用或准备应用的研发项目相关的立项文件、立项合同、经费预算、研发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清单及仪器设备的用途等,并提供申请补助设备现场使用的照片。

各市县须提供给予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配套补助的财政资金到账单或市(县)下达的补助项目文件(明示补助具体额度)。

上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且清晰真实有效。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78620


 

申报实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无偿资助、分档支持的方式;其中面上攻关类和科技强警、生态环境、科技援藏援疆援青、国际科技合作、长三角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统一按照80万元/项、50万元/项、30万元/项三个档次给予支持;人口健康专项项目按照30万元/项、10万元/项两个档次给予支持;标准化专项按照5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三个档次给予支持;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和贫困县专项项目按照20万元/项给予支持。其中由企业承担的项目,承担单位投入应不低于项目资金总投入的60%

 

三、政策出处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

四、申报条件

1. 项目应符合当年省重点研发计划各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要求,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或技术成果示范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行性。

2.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申报年份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3. 项目申报单位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申报年份前一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达到或超过1.0%(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申报年份前一年科技研发投入107-1表,107-2表数据为准);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申报年份前一年研发经费投入数据须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本科高校以申报年份前一年全国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理、工、农、医类)中的科技年报2表,科研机构以申报年份前一年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中的JG1-08表数据为准)。申报单位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须提供在税务部门申报年份前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佐证材料。

4. 项目主持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超过57周岁的需由申报单位出具其能完成项目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工,非申报单位正式职工的需签订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申报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需提供主持人年龄、工作单位等佐证材料)。

5. 项目主持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和各类后补助、奖励、股权债权投资项目除外)。

6. 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高校院所按内设学院或研究所统计)和主持人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或至申报截止日期三年内有项目被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报;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主持人不得申报;企业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的一般不再安排申报。

7. 符合多个类别或专项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科技援疆援藏援青专项及分配有2个及以上申报指标的单位除外),同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主持两个及以上项目。

8. 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目标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9. 项目立项后,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主持人及团队骨干原则上不能调换。主要指标及人员确需变化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10. 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取消立项资格。

在项目形式审查中发现申报项目不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和要求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五、申报材料

1. 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申报书。

2. 以上申报条件的佐证材料。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单位,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1.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 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聘用人员(聘用人员需与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在项目承担单位从事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外)。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按申报截止日计算);超过57周岁的,申报单位需出具其能完成项目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3. 公开竞争类项目应符合省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绩效目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

4. 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应由我省企业牵头与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申报,或我省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与企业合作申报,并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重大科技成果系指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的具有重大产业化价值、有一定前期研发基础、但尚未形成实际生产应用、且需要进一步熟化的科技成果。

5. 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和省级以上贫困县项目应由上述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牵头,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申报;项目应符合省科技重大专项各领域申报指南,有合作基础或合作意向,项目实施成果首先在上述地区转化、产业化或示范推广。

6. 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和绩效,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资金预算额度,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7. 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截至申报截止日期,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或三年内有终止、撤销、不通过验收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包括高校、中央驻皖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和省农科院)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不得申报。

五、申报材料

1. 省重大专项项目申报书。

2. 以上申报条件的佐证材料。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立项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一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 上一年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3. 上一年年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经费到账证明材料复印件。

项目基本概况和实施进展成效情况。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国家科技奖获奖项目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获奖项目为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100万元。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且在皖高校院所或注册地在皖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

2. 获奖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55036


 

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上年度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 上一年及以前年度已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签订技术合同。

2. 技术合同已于上一年度实际支付,且单项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金额须达到10万元(含)以上。

五、申报材料

1. 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申请表。

2. 在皖企业申请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单项成果信息表。

3. 与技术输出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4. 技术合同交易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发票金额与转账凭证金额数据不一致的须作说明,并盖单位公章)。

5. 购买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企业,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并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且外文版技术合同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企业公章。

6. 所购买技术水平先进性评价材料,包括评价报告、鉴定证书、发明专利等;所购买技术转化产业化报告等。

7.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扫描件,技术输入方与技术输出方无关联关系的承诺证明)。

提供的技术合同和发票与单项成果信息表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44232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上一年度连续第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申请表;

2.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3.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推荐汇总表。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74421


 

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在我省已建成运行,具有种质资源的多样性、代表性,对外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且在开展共享服务和成果产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依据上一年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依托安徽省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

 

五、申报材料

1. 填写安徽省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申请表(见附表);

2. 种质资源库(圃)发展定位,以及本年度工作方案和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3. 种质资源库(圃)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包括用地、用房、仪器设备)等保障条件证明材料;

4. 对照安徽省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申请表所填内容,提供相关辅证材料。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58791


 

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通过国家审定、登记,由我省主持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林木良种、动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转化推广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安徽省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国家审定登记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绩效奖励申请表;

2.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登记证书;

3. 制种(繁育)量、销售量、推广面积证明材料,或品种转让推广(本省)协议;

4. 畜禽父母代销售量、水产新品种苗种销售量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58791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 对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省按其上年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仪器共享服务须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有关。对省外提供的共享服务、关联单位之间共享服务以及开展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等服务不在补助范围。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纳入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管理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共用补助申请表

2. 仪器设备出租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3. 上一年度内开具的仪器设备出租服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4. 出租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

5. 管理单位提交仪器共享服务须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59625


 

涉外专利维权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的费用为本省当事人应对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纠纷等产生的诉讼费用。

涉外专利维权发生的费用,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涉外专利维权纠纷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常驻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统称本省当事人,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专利维权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申请涉外专利维权补助应当为上一年度内结案的案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五、申报材料

1. 安徽省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申报表;

2. 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专利权属证明、行政处理决定或司法文书、费用凭证等)。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1. 在我省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2. 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

3. 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内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 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的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在上一年度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五、申报材料

1. 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申请表;

2.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3. 贷款合同书复印件(企业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担保合同等);

4. 专利评估相关材料复印件(评估报告、评估费支出凭证、评估费到账凭证及评估费发票);

5. 企业已还本付息证明材料复印件(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及企业还款凭证等)。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中国专利奖安徽省获奖项目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中国专利奖安徽省获奖项目奖励申请表。

2. 上一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上一年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上一年通过评审获得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五、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奖励申请表。

2、上一年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认定文件或证书)。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四、申报条件

1. 申报的项目属于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简称四基)等领域,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等工业强基的重点和方向(具体目录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企业云平台)。

2. 项目前期工作完备,资金基本落实到位,已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合理。

3. 项目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项目为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设备不予补助。

4. 列入导向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

五、申报材料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需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3. 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自有资金有效凭证、设备清单和设备购置发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申报流程

企业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52


 

洁净厂房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建成并投入使用新一代电子信息、食品、医药(经GMP认证)、化妆品行业百级、千级洁净厂房的产权单位。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2. 厂房建设可行性报告、建设实施方案、承建合同、施工图纸、建设支付发票、竣工验收及相关标准规范文件材料。

3. 生产车间洁净度达到百级、千级净化等级及其实际面积、厂房产权等证明材料。其中,医药制造企业需要提供通过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GMP厂房)、千级洁净厂房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75962871141

 


 

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在省经信厅云平台上按时填报数据的规模以上企业。

2. 企业的工厂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3. 企业的工厂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4. 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省同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提供安徽省智能工厂申报书或安徽省数字化车间申报书。

2. 企业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含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3. 工厂或车间内智能设备、控制系统、软件的购置清单及购置发票原件扫描件。

4. 能够突出反映企业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的电子照片(大小不低于5M,像素不低于800万,张数不少于10张,并附照片说明性文字)。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68


 

在中央媒体宣传推介安徽工业

精品的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企业在中央媒体宣传推广费用给予奖补。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四、申报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品牌优势突出,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2. 企业自愿申报,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开招标确定的栏目、时段播出。

 

五、申报材料

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申请表、企业生产许可证、企业商标注册证等扫描件。

六、申报流程

企业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98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上一年度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拥有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其中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务者占50%

2. 拥有先进的成套研发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本行业技术和产品研发、设计、控制和试验的需要,研发仪器设备原值3000万元以上,其中近10年购置的具有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占50%以上。

3. 3年,在本行业究开发领域有多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应用性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至少10项相关科技成果向社会成功转化扩散,服务于本行业其它企业,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4. 与国内外同行保持密切合作交流关系,掌握该领域世界技术创新动态,具有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发展动态的能力。

5. 3-5年的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研究课题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及成果转化扩散目标。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2. 制造业创新中心基本信息表。

3.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包括:

1)创新中心牵头单位有关资质材料;

2)产业技术联盟组建方案;

3)中心法人治理结构;

4)成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740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2.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 原则上经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 各地重点培育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15%以上。

4. 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十名或安徽前五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

5.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材料;

4. 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 纳税证明;

6. 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7. 专利证书;

8. 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9.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72


 

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基本条件

  (1)在安徽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保持增长,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

3)企业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前5或全省前3

4)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平均不低于3%。

5)企业获得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关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2. 专项条件(申报企业至少满足以下四个特征之一)

1)专业化。企业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拥有填补国内及省内产业布局空白、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产品。

2)精品化。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拥有自主品牌且具备较强的品牌影响力,主导制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研制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4)创新化。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服务型制造等领域,研发创新能力较强,上云用数赋智成效显著,具有鲜明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申请表》;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3.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4. 相关证书复印件(专利、资质、标准等证书,所获荣誉有关证明等)。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72


 

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获认定的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微型企业(已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除外);

2. 符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服务型制造、生产性服务业等经济领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强、规模增长潜力大。优先支持具有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特征的企业。

3.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4. 三年前当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5. 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数据采集表》;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3. 企业研发经费明细材料,内容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进行归集;

4. 相关证书复印件(有关证照、专利、资质证书等);

5. 材料真实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14


 

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3)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

4)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6)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75%以上。

2. 功能要求(最少满足其中一项)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场次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场次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场次以上;年服务人数150人次以上。

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开展培训活动10场次以上;年培训人数10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3场次以上;年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4亿元以上。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 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

5. 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协议等);

6. 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此项如无可不提交);

7.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8.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6680


 

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

2. 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不少于40家,从业人员700人以上,小微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3. 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4. 服务业绩突出。有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服务台账齐备,信用良好。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2. 创业基地毕业企业情况表;

3. 创业基地服务情况表;

4. 运营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或上年度财务三表(签字、盖章);

5. 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盖章)和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73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属于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拥有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产品的中小企业,以及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 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3.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 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企业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专项指标条件

1. 经济效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4亿元之间,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 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名列前茅或全省前3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3. 创新能力。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至少获得5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15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近2年企业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至少1项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4. 经营管理。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如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ERPCRMSCM等。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获得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1项以上。企业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企业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评测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企业推荐表;

2. 佐证材料。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72


 

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

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5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项目实施、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

2. 应为制造行业大型骨干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企业、自动化企业等。

3. 应符合《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能力要求》

五、认定申报材料

《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书》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43


 

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

项目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5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包括为制造业提供双创平台服务的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五、认定申报材料

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具体申报按照当年实施细则要求办理。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763


 

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5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2. 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的项目,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方向、建设成效显著、转型升级效益突出、带动效应明显。

3. 申报的项目须符合《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要求,可复制、可推广。

4. 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在建项目(包括已列入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的项目未验收完成前)不可申报。

五、认定申报材料

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713


 

工业机器人推广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类: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2类: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最高1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5号)

四、申报条件

1类:机器人集成企业在省内注册,并将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于省内其他企业。

2类: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截止日购买了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1类: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2)企业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截止日在省内企业中集成机器人的清单、销售合同扫描件、发票扫描件;

3)企业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截止日购买机器人的清单、合同扫描件、发票扫描件。

4)用户出具的盖章证明,每个集成机器人在现场运行的照片。

 

2类: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2)企业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截止日购买工业机器人的清单、发票扫描件、合同扫描件;机器人在企业车间使用的电子照片(每个机器人1张照片,并附照片说明性文字)。

六、申报流程

企业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68


 

企业首发上市和新三板融资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融资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04号)

四、申报条件

1. 成功上市奖励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向安徽证监局报送的首次辅导备案报告及辅导备案信息披露证明文件、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文件(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融资的企业,需要提供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在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已生效的招股说明书。

2. 首次股权融资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挂牌市场、募集资金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应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县财政部门申报;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审核。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省财政奖励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县财政。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奖励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报企业。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财政厅,0551-68150685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四、申报条件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五、申报材料

小微企业通过资格审核并成功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后,相关贴息由经办银行申报,小微企业无需申报。

六、申报流程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拨付至经办银行。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财政厅,0551-68150685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有效期至20211231日。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

四、申报条件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或独立法人企业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二级法人单位(含分公司、分支机构等)。

五、申报材料

按照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填报即可,原则上实行无纸化申报。确需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作格式文本并指导申请单位填写。培训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材料由企业自主妥善保管存档(不少于5年),存档信息应与申请开班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六、申报流程

1. 企业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在线完善企业基本信息,提交开班申请。

2.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系统审核。

3. 审核通过后,企业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动态监管。

4. 培训完成后,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指导监督下开展结业考核。

5.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结业考核合格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12333


 

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

转岗转业培训补贴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有效期至20211231日。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

四、申报条件

2019年度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66号)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底前根据国家及我省部署另行确定重点企业(困难企业)。

五、申报材料

按照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填报即可,原则上实行无纸化申报。确需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作格式文本并指导申请单位填写。培训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材料由企业自主妥善保管存档(不少于5年),存档信息应与申请开班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六、申报流程

1. 企业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在线完善企业基本信息,提交开班申请。

2.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系统审核。

3. 审核通过后,企业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动态监管。

4. 培训完成后,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指导监督下开展结业考核。

5.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结业考核合格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12333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企业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有效期至20211231日。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

四、申报条件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或独立法人企业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二级法人单位(含分公司、分支机构等)。

五、申报材料

按照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填报即可,原则上实行无纸化申报。确需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作格式文本并指导申请单位填写。培训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材料由企业自主妥善保管存档(不少于5年),存档信息应与申请开班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六、申报流程

1. 企业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在线完善企业基本信息,提交开班申请。

2.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系统审核。

3. 审核通过后,企业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动态监管。

4. 培训完成后,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备资质的行业鉴定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主要有三种方式:(1)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省、市统考;(2)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鉴定;(3)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须满足规定的条件)。

5.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参训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12333


 

电子创业券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电子创业券(以下简称创业券),是财政资金支持安徽省创客和初创小微企业购买创业服务,而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发放、流转、兑现的电子有价凭证。电子创业券计量单位是创业金币,每个创业金币对应0.1元人民币。创业券用户,是指符合条件、有意从云平台获得创业服务并经合规确认的安徽省创客和初创小微企业。

3年期内,每位创客用户申领额度累计上限为10000个创业金币,且每年申领额度上限为4000个创业金币;每户初创小微企业申领额度累计上限为30000个创业金币,且每年申领额度上限为12000个创业金币。

三、政策出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461号)

四、申报条件

1. 创客:主要是指在安徽省境内有创业意愿或者有创业行为、年龄在16-59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初创小微企业:是指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且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非国有小微企业。

五、申报材料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创客和初创小微企业登录云平台注册,经实名认证通过后,均可成为创业券用户。用户实名认证需在线填写《用户实名认证信息表》,并上传以下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字迹需清晰可辨):

1. 创客: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近照等。

2. 初创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法定代表人手持身份证近照等。

六、申报流程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创客和初创小微企业在云平台注册和实名认证后,即可登录本人账号在云平台首页申领创业金币,所有业务均在线自主办理。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0551-62998203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或补贴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在省级下达的大专项中,安排资金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生产线贷款、新(扩)建畜禽养殖基地和种植原料基地、购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器给予贷款贴息或补贴补助。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通知》(皖政〔201743号)

四、申报条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申报材料

填写项目申报书,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1. 资金分至各市、县(市、区),由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安排。

2. 填写项目申报书;

3.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部门


 

支持农业产业化五个一批工程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落实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积极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大对五个一批工程的支持力度。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一批工程的意见》(皖政办〔201921号)

四、申报条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申报材料

填写不同项目申报书,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1. 资金分至各市、县(市、区),由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安排。

2. 填写项目申报书;

3.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部门


 

省级外经促进政策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开展进出口、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业务的企业,给予支持,政策有效期为2020年。

三、政策出处

1.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023号)

2.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省级外经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外经函〔202088号)

四、申报条件

对开展进出口、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业务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2021年兑现政策时将会发布通知提出详细要求。

六、申报流程

兑现政策时发布通知要求。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市商务局外贸处/科、外经科


 

标准创新贡献奖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适用规则》第七条确定了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对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做出了规定。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1915号)

四、申报条件

1. 标准项目奖的奖励对象是在我省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研制的以下标准:

1)现行有效,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国家标准(含系列标准,下同);

2)现行有效,在国家标准委完成备案且实施2年以上的行业标准;

3)现行有效,在国家标准委完成备案且实施2年以上的地方标准;

4)现行有效,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2年以上的团体标准;

5)现行有效,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2年以上的企业标准;

6)由我省相关组织机构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ISO认可的其它国际标准组织发布2年以上、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

2. 申报组织奖的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规划、计划,在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中贡献突出,有效促进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

2)科学运用标准化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创新性成果;

3)注重标准化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的标准化人才队伍;

4)在标准化科研、标准化教育、标准制修订、标准推广实施和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贡献突出

五、申报材料

省市场监管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指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通知。推荐单位按照指南和通知要求组织有关方面申报。

六、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申报奖项信息后,按照指南和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查(标准项目奖推荐单位为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组织奖推荐单位为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项目、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551-63356674


 

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

三、政策出处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四、申报条件

1. 统筹地区实施条件:市级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达到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2. 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出清处置僵尸企业。企业上年度因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厂矿、独立项目等部门或机构受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按比例扣减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

五、申报流程

1. 参保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 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公示;

3. 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免除申报确认程序,公示通过后按失业保险缴费渠道直接返还企业。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12333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对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或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12333


 

就业扶贫车间补贴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对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新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贫困劳动者的,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个车间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政策出处

1.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25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12333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第一是2020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免征政策。第二是2020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第三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政策出处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12333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1.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5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12333


 

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企业引进省外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万人计划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认定的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资助。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资助。

三、政策出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皖人社发〔20147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551-62663176


 

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1. 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项目资助力度。对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需求的在站博士后科研活动项目,资助标准提高至5-20万元。我省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的,省级按照适当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2. 提高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享受同等政策。

3. 畅通博士后职业发展通道。从2019年起,在本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业绩突出的出站博士后,经设站单位考核为优秀,留在本省境内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招收函)的,可由用人单位报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直接认定为副高以上职称。经直接认定副高以上职称的博士后,如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站博士后可不受任职年限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

4. 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和由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晋升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建站资助,新设立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5万元建站资助。建站资助经费在新设站单位招收首位博士后进站后拨付。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

5. 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创先争优。经人社部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给予15万元奖励;经我省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

6. 加速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定期择优遴选一批在我省转化成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博士后研究项目,省级一次性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人员和设站单位5万元、10万元奖励。

7. 加大博士后创业支持力度。对于出站博士后创办企业符合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青年创业园条件的,可申请入园并享受园区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定期择优遴选一批我省博士后创办领办的工业机器人、芯片、操作系统、基础软件、人工智能、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等卡脖子技术领域,以及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领域的初创企业,省级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业补助。

三、政策出处

1. 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4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发〔201912号)

四、申报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 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相应等级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 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 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属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可优先设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设站。

五、申报材料

《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

六、申报流程

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送设区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551-62663176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201871日起我省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6%0.8%1.0%1.3%1.6%1.9%。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1.2‰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政策出处

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40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88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降率减费方式:

1.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5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51日起至20204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3.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政策出处

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2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方式:

1.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自2020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20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3. 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2020 年 月 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工程建设项目减免手续办理方式由各地研究决定。

4. 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430日。

5. 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政策出处

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

2. 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

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号)

 

四、申报条件

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 享受缓缴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

3. 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的企业和完全停产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五、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附: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承诺书;

3. 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经审批同意的)。

六、申报流程

1. 缓缴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缓缴单位申请表(其中申请职工个人缴费缓缴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的文书),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欠费等情况进行审查;报送人社部门(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

3. 对经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批复与缓缴单位签订缓缴协议,未获同意的,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同级人社部门(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和12366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202021日起至6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公司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政策出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公司


 

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

电价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20197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及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均降5.03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三、政策出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311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公司


 

两部制电价特别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

三、政策出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011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公司


 

家政企业水电价格特别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

三、政策出处

省发改委《安徽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重点任务清单》(皖发改社会〔2019510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供水公司


 

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对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等60117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以及加油机、自动衡器、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等75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继续停征收费。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市监发〔20188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减免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疫情期间,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自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年底,对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鼓励上述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盈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市监发〔202018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对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免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202011日至202012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征收标准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20197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收费减免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1. 2019 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税〔201946号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 201971日至202412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安徽省减征50%

三、政策出处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601号)

四、申报条件

2019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定期公布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

五、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特别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20187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运输疫情防控物资纳税人免费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20201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政策出处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小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

业务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以下统称研发料件)等开展研发业务,适用本通知。

2. 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海关为其设立专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

1)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2)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3)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海关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实施监管。

3. 研发料件、研发成品及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保税研发货物(以下简称保税研发货物),海关应当要求区内企业按照以下方式申报:

1)研发料件从境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

研发料件从境内(区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2)研发成品出境,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研发成品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方式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3)研发料件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4)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退运出境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内销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4. 保税研发货物销往境内(区外)的,海关应当要求区外企业按照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按照综合保税区(代码Y)申报。海关以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完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确定。

5. 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运往境内(区外)的,海关按照综保区关于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的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6. 研发成品可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研发成品出区检测期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物理、化学形态,并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保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海关申请,海关可予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7. 保税研发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海关根据企业实际研发耗用予以核销。

8. 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保税研发业务:

(一)不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未能将出区检测的研发成品按期运回综保区的;

(三)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保税研发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的;

(四)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前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研发合同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9.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出处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通知》(署企发〔201921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通知》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通知》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庐州海关,芜湖海关,马鞍山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2. 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4.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5. 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四、申报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通知》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通知》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实施提前申报举措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逐步实施进出口提前申报,鼓励企业采取提前申报方式办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在已实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联网传输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企业可按照规定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

三、政策出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

2.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出口提前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综合函〔201848 号)

 

四、申报条件

合肥关区进出口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

四、申报条件

合肥关区原产地证书办理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2. 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范围如下:

1)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3)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4)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5)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6)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

7)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

8)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3. 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

4. 区内企业有下列惰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办理上述货物、物品简化进出区手续:

1)超出第一、第二条规定范围,擅自通过便捷管理模式进出区的;

2)未如实办理货物、物品便捷进出区的;

3)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5.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业务、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庐州海关,芜湖海关,马鞍山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

证照分离改革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审批改为备案”2项。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2. “实行告知承诺”1项。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3.“优化审批服务”12项。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阳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截至201911月,根据总署文件和公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共8家保险公司可为企业出具《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税款类担保手续。

2.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 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 74号和第 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企业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仍按照现有担保流程办理,向海关提交《保单》工本;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三、政策出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

2. 关税司《关于扩大参与关税保证保险试点保险公司范围的通知》(税管函〔2019136 号)

四、申报条件

进出口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1. 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

2.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试点覆盖所有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职业院校(包括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民办高职高专院校、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等),独立学院已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纳入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范围。试点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制定,执行前报所属价格、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

3. 放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各民办高校自主定价,报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策出处

1.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756号)

2.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870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教育厅,0551-62812071


 

减免民办教育机构租金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1.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2月、3月、4月)房租。

2.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参照执行免收3个月租金。补贴或免收期结束后仍存在困难的,由市、县()政府视情适当延长政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政策出处

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

2. 《防范化解当前教育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应对举措》(卫电〔202084号)

四、申报条件

详询出租方企业

五、申报材料

详询出租方企业

六、申报流程

详询出租方企业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出租方企业


 

深化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全面推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登记。对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残疾人员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个体经营,允许开展为期6个月的试营业试营业期间实行备案管理。允许个转企的小微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全面推行实体大厅一窗受理和互联网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进预约叫号、容缺受理、业务代办、同城通办、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和长三角工商登记服务一体化工作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就近办、网上办、快捷办和跨区域办。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市监发〔20188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下放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201961日起,将乳制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仅负责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放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公告》(第4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降低用地成本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三、政策出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自然资源厅,0551-6255309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政策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1.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和2项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装配施工能力,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许可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

4. 从事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只核验一类满足要求的经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境外工程业绩。

该政策长期有效。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

四、申报条件

1. 对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需满足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和2项一级资质;

2.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需提供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装配式企业的认定文件及一项满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

3. 企业申请直接许可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的,需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

4. 从事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的,需提供一类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经省商务部门认定的企业境外工程业绩。

五、申报材料

1. 具有特级和2项一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资质需提供:企业法人承诺书扫描件。

2.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直接申请资质需提供:满足资质标准技术负责人相关资信资格文件扫描件、符合资质标准的一类业绩材料扫描件、当地市级主管部门认定文件扫描件、企业法人承诺书扫描件。

3.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直接许可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无需提供材料。

4. 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满足资质标准的技术负责人相关资信资格文件扫描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一类境外工程业绩材料扫描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文件扫描件、企业章程、企业法人承诺书扫描件。

六、申报流程

以上所有政策内容企业办理均通过安徽城乡规划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中安徽省建筑业资质申报系统下设的直接申请装配式企业资质申请直接许可走出去企业资质申请子项中提出申请,所有材料均通过电子扫描件形式上报。上报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审批流程完成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公告发放电子证书。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551-62871504


上一篇:关于全市社会组织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倡议书

下一篇:转发合肥市工商联会员企业走进高校2022年专场招聘会——合肥学院专场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933号

版权所有:合肥市庐江商会 皖ICP备12015062号